“贸大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学生法律沙龙”第13期成功举办
2018年9月27日中午,由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13期“贸大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学生法律沙龙”在宁远楼232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采取主题研讨的形式,围绕“‘宝马男砍人反被杀’事件的法律分析”这一主题进行探讨。经过编辑部遴选,本次沙龙由郑少杰、陈宇伦二位同学做主题发言。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冯辉副教授和曾新华助理教授担任点评人。
活动开始,首先由发言人依次做主题发言。郑少杰同学认为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点,一是于海明捡到砍刀后是否还存在不法侵害,二是于海明在刘海龙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追砍的两刀如何定性。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他认为于海明在捡到砍刀后迅速朝刘海龙捅刺、砍击5刀,在客观上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应当评价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基于对不法侵害的愤怒、惊吓等原因,在刘海龙暂时不具备危险性的短暂时间内,于海明持续实施防卫行为,属于人之常情,法律不能对于海明提出苛刻的要求。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他提出刘海龙朝宝马车跑去不能视为针对于海明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虽然事后了解到刘海龙当时受伤严重,几乎不再具有侵害于海明的能力。但是,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于海明很难意识到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进而停止反击。法律不能站在上帝的视角,脱离现场的具体环境,以一个“理性人”的思维去分析一个不理性的场景。故于海明其后追砍的两刀不能与其先前的防卫行为割裂开来,单独评价其为故意伤害未遂。
陈宇伦同学认为公安机关做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正确的,第一,就从监控视频来看,于海明最后补的两刀是在刘海龙已经失去再侵犯能力之后,对这个补刀行为没有独立进行评价的必要,因为于海明在当时情境下有足够的内心确信认为自己所受人身危险尚未脱离。第二,于海明在仅仅受轻微皮外伤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并致使刘海龙死亡,并没有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义务考量这些因素或者说只要于海明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就可以进行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条款的价值就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否定。第三,与邓玉娇案件相比,我们能看到司法的进步,公权力机关已经摒弃了纯客观归罪的原则,认识到事件的发生情景、当事人的主观认识等因素在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重要作用,不再苛刻地限制防卫人的正当防卫权。
其间与会同学对发言人提出了问题,或者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发言人针对同学的提问作出了回应。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同学们对于在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击退并往车后方逃跑的过程中,自行车主继续追砍的“防卫”行为如何评价以及社会舆论对法律实施的影响等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宝马男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因此此时骑车男对宝马男的追砍行为依然可以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有同学提出宝马男醉酒状态下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正常状态下小,可以作为一种酌定情节。曾新华老师认为醉酒状态可以作为一种考虑情形,但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影响不大,且骑车男的正当防卫行为不需要对宝马男承担民事赔偿。曾新华老师提出判断是否是正当防卫,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类比邓玉娇案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此案可以保留对正当防卫识别标志的认定,不能使公众当然地认为只要遇到类似情况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反击。
活动最后,冯辉老师对同学们的发言和分析表示了肯定,同时提出此案的核心是认清基本案件事实,关键细节查明才能认定正当防卫。但是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能引起防卫人过激的防卫行为,应参考比例原则的适用,根据个案具体分析。此案处理的不足之处是公安机关的解释不全面,没有真正分析出其体现的法律问题,显得只是顺应舆论“嫉恶如仇”“除暴安良”的结果。这反映出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不成熟,该案的认定结果会对大众的主流价值观产生影响。类比南京彭宇案,案件反映出保护老人不受伤害是一种价值倾向,而保护人们见义勇为没有负担地做好事也是一种价值倾向,如何平衡这种主流价值观是目前公权力机关面临的难题,对此建议公共机关增加相应的案件解释与分析,在个案中体现说理性,使大众认同并反省,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冯辉老师最后呼吁大家更加积极地参加法律沙龙,加强学术研究与分析问题的能力,训练自己的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达。本次沙龙在所有与会同学的积极互动中圆满结束。
(沙龙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