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期p140-p148
作者:廖浩,法学博士,常州大学史良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副教授。
摘要:申请执行人及相对人应与执行依据所载之人具有同一性。执行法院就当事人同一与否存疑时,通常先依据形式化证据予以确定,但并不排除为确定执行当事人同一性而实行解释及调查。如执行法院穷尽解释及调查仍无法确定执行当事人是否同一,则有必要使当事人回归裁判补正、特殊情形下的许可执行程序乃至民事争讼等后续确定途径。
关键词:执行当事人同一性;形式化原则;审执分离;先行略式审查程序;后续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