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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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丹 唐荣娜 论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 ——以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研究对象

2024年第5期p18-p35

作者:魏丹,法学博士,澳门大学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教授;唐荣娜,澳门大学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博士研究生。

要: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新《公司法》予以明确,减少了争议,但也有继续探讨的空间。一方面,对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债务的行为,规定存在归责逻辑错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转让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为客观归责,且为终身责任,又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易诱发受让股东制造公司债务让转让股东担责的道德风险。此外,对出资加速到期后再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归属,目前规定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对出资责任归属,从“四个区分”以及“一个时效”方面予以完善,即要区分公司债务形成时间与股权转让时间先后、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出资加速到期后股权转让、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恶意股权转让、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恶意串通股权转让,同时明确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的责任时效。

关键词: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