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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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漫郊 郑 军 论我国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完善 ——以区分“管辖权问题”和“可受理性问题”为视角

2024年第5期p89-p106

作者:池漫郊,法学博士,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教授;郑军,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博士研究生。

要: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对其管辖权享有裁量权。尽管该原则在国际仲裁中广泛适用,却一直未获我国《仲裁法》的明确认可,并被视为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显著区别之一。我国正在修订《仲裁法》,有望在立法层面正式引入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制度。自裁管辖权的妥当行使与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和争议事项的可受理性问题密切相关,我国立法有必要明确区分“管辖权问题”和“可受理性问题”。我国可借鉴域外仲裁立法和实践的成熟经验,采用“定义加清单”的方式对这两个问题作出规定,并通过相关案例给予裁判方法指引。这不仅有利于指引仲裁庭正确行使自裁管辖权和法院对仲裁庭的相关决定进行司法监督,也有助于将我国建设为国际仲裁优选地。

关键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仲裁法修订;管辖权问题;可受理性问题;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