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5期p36-p52
作者:郜俊辉,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研究生。
摘 要:《日本商法》自制定之初便移植大陆法系的规定,建立了以资产负债表为计算基础的财源规制模式,并维持至今。在不改变基本模式的前提之下,《日本商法》不断因应会计学的发展与经济形势的变化,改进财源规制的计算形式与实质规则。在计算形式上,《日本商法》最开始采取了以公司利润为计算起点的扣减式,后来为了消除该计算公式中“公司亏损”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于1962年改为了以公司净资产为计算起点的扣减式。2005年《日本公司法》在建立统一的财源规制的同时,改为了以剩余金为计算起点的累加式。在实质规则上,日本一方面受会计学上的“区分原则”影响,在1950年明确区分了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在2005年更进一步区分了资本剩余金与盈余剩余金。另一方面,为应对泡沫经济崩溃,日本从放松股份回购的财源规制入手,制定《股份注销特例法》以允许公司使用公积金回购股份,并最终彻底修改《日本商法》,增设公积金减少制度及废除对公积金用途的限制。此种在维持资本维持模式下的渐进式改革,或许可以作为借鉴,成为我国财源规制立法的第三条道路。
关键词:财源规制;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股份回购;日本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