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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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钰瑛 邢海宝 董事催缴出资制度的理论证成与具体应用 ——围绕《公司法》第51条展开

2024年第6期p83-p101

作者:王钰瑛,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疆财经大学讲师;邢海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

要: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以后,产生了大量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有关的纠纷。为切实减少纠纷保障公司资本安全,《公司法》从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职能考量,拓展董事的勤勉义务内涵,适时规定了董事催缴出资制度,构建了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的制度范式。在公司法框架下,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出资的情形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加速到期、实物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需要资金的情况。因此,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不仅要核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已到期和足额,还须密切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需求,适时启动催缴程序以确保公司资本安全。催缴制度是一系列组织化行为环环相扣的严密程序,程序进行应坚持平等和正当性原则。为规范董事有效催缴苛以责任时应避免责任过重产生驱逐效应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董事;勤勉义务;催缴